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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创作者并未放弃图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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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6 12:55: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种想法是在流行文化中确立的,即某人上传到社交网络的图像可以被使用,只要它是公共信息并且可以被第三方访问——甚至对于每个人来说,在主体的个人资料是公开的情况下。 人们往往错误地认为,通过将私人信息上传到社交网络,它就变成了公共领域。 事实的可能性往往与法律的可能性相混淆,好像所有可以在信息网络上进行的行为都必然受到法律制度的允许。 “拍摄图像的同意并不授权其随后的发布或传播”(照片:E&J) 以至于媒体以公民知情权为借口,使用公开投影人士上传至社交网络的图片,且该图片的传播已获得其所有者授权的情况屡见不鲜。他自愿将其发布在社交网络上。 没有什么比现实更遥远的了。 将自己的图像上传到社交网络的主体并不放弃他对图像的权利,也不是通过上述行为默认授权该图像在所述社交网络之外复制。 社交网络帐户所有者允许免费访问该帐户的事实也不构成将在媒体上发布照片排除在此类权利保护范围之外的行为(STS n°91/2017,2017 年 2 月 15 日) )。


同样,拍摄图像的同意并不授权其随后的发布或传播。 在任何情况下,接受社交网络的使用条件都不会导致第三方将发布的内容用于社交网络以外的目的,而社交网络的目的正是社交网络用户之间的社交互动。 将自己的图像上传到社交网络的主体并不放弃对图像的权利 正如 MÉNDEZ TOJO, R. [1]指出的那样,在社交网络上开设帐户的目的是其所有者与第三方进行沟通,以及这些第 电报号码数据 三方可以访问该   帐户的内容并与其进行交互的可能性。所有者。,但并不是说帐户持有人的图像可以在媒体上发布。 “账户持有人的形象不能在媒体上发布”(照片:E&J) 对拍摄、复制或出版自己的图像的同意不仅必须是明确的,而且必须是指具体的行为,而一般或无限期的同意的规定是无效的,这源于其不可剥夺的法律性质。 基本(第2 组织法 1/1982,5 月 5 日,关于荣誉权、个人和家庭隐私以及个人形象的民事保护)。



当然,法律不承认对担任公职或臭名昭著或公共形象的职业的人(例如内容创作者)的形象给予与普通公民相同程度的保护,但是这与一个人在社交网络上的曝光程度无关,而完全与信息权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行使的普遍程度有关,作为一种普遍利益,而不是个人的图像权。这样,内容创作者的图像权仅在公共活动期间或向公众开放的场所拍摄图像的情况下才会转移(LO 1/第 8.2.a 条) 1982)并且,只要存在严肃而真实的信息兴趣,旨在引起或满足他人了解他人外貌的好奇心,或满足病态兴趣和欲望的信息,就不具有良好声誉。 (STS 27/2020,2 月 24 日)。 出于这些目的,数字环境也不能与“公共场所”相比,即使所述空间旨在用于广告或传播其所包含的内容。 换句话说,不是角色的相关性可以证明对个人形象权的干涉是正当的,而是所传输的信息的公共相关性。 因此,尽管随着社交网络的大量使用,干扰的风险呈指数级增长,但用户仍然是基本权利的持有者,其内容与模拟时代相同。认为社会习俗和人们通过社交网络进行社交的新方式放松了对这一基本权利的法律保护的理由是不可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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